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阜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23日5时许,在阜新市阜蒙县**镇**村**号王某家院内,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向王某谎称去商店买菜将王某的绿色三轮电瓶车(欧皇牌)骑走,于当日在**镇本街将电瓶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经阜蒙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阜蒙价认字(2020)1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三轮电瓶车(欧皇牌)价格为6138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5时许,白某某在阜蒙县**镇**村**号王某家,谎称去买菜将王某的绿色三轮电瓶车(欧皇牌)骑走,于当日在**镇本街将电瓶车以2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经阜蒙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阜蒙价认字(2020)1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三轮电瓶车(欧皇牌)价格为6138元人民币。
李某供述其从白某某处买来的电瓶车当时白某某说是顶账来的,主观上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当时咨询这台车的市场价格在3000元左右,觉得便宜自己正好需要一台车就买了下来。白某某供述当时告诉李某车不是偷来的。
本院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白某某骗得的电瓶车已经返还给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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