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县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高湾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5日因本案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上午8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高某某到抚顺县公安局石文派出所,公安民警向二人告知李某某被损坏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二人因对认定结论不满,与民警发生争执,大声吵嚷。户籍民警告知高某某到办公室外面,不要影响办公秩序。高某某不听劝阻并大声呵斥民警,继续与民警争执,李某某在旁边用手机对着公安民警录像。民警让高某某离开办公室,高某某挥摆右臂挣脱,随后几名民警对高某某进行强制传唤,高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手机打民警面部,踢踹民警腿部,抓挠民警手部。李某某在公安民警对高某某依法传唤时上前阻拦,与民警撕扯,随后二人被强制带离办公室接受调查讯问。经鉴定,民警冯某某面部和胸腹部损伤评定均为轻微伤,现已对二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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