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在社旗县赊店镇封闭***,住社旗县***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份以来,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旗县赊店镇***,进行诊疗活动,于2013年4月18日被社旗县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之后李某某继续进行诊疗活动,2014年3月24日被原社旗县卫生局处以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于2016年7月7日正进行诊疗活动时,再次被社旗县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李某某于2010年6月6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未曾被吊销。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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