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住揭西县大溪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2005年5月至2014年9月29日任揭西县大溪镇金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2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土地报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该村鱼梁大桥东面榕江南河旁地段属于金星村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划为44间宅基地,并以招投标的形式向村民出售。2012年3月26日,金星村委会公开开标将该44间宅基地转让给了林某某等17户村民,签定了《土地使用权合同书》、收取转让金661682元并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并于同日将相应的土地交付给林某某等17户村民。经揭西县自然资源局测算,涉案土地总面积3204平方米,其中未利用地(河流水面)面积134平方米,建设用地(村庄)面积3070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134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3070平方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2013年2月9日的贪污犯罪在2014年7月11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期两年六个月。中国共产党揭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8年6月24日收到对本案的举报线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期间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终了之日(2012年3月26日)起算。李某某因2013年2月9日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期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贪污罪)之日(2013年2月9日)起计算,即李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追诉期应从2013年2月9日起算。李某某在本案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4.08亩、转让金额为66万多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某的追诉期为五年,即追诉时效期间为2013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9日。中国共产党揭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8年6月24日收到对本案的举报线索时,已过本案的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在法定追诉期限内,揭西县公安局也未收到对本案的控告或举报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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