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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向华)(公开版)_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524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长子县**镇**村。2019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郭某某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李某乙(已判刑)以购买俗称筋的毒品。经李某甲介绍,李某丙卖给郭某某一小包约0.15克俗称筋的毒品,郭吸食。数小时后,郭再次经李某甲联系找李某乙购买毒品时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受吸毒者郭某某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交易甲卡西酮,数量是0.15克。此行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武汉会议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的规定,应认定为受以吸毒为目的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因交易毒品数量较小,此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不能认定其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认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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