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1时许,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方城县拐河镇顺店村顺店街陈某某家门口,用自带钥匙试发动陈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将摩托车发动后准备盗走,陈某某听到摩托车响声报警并将李某某抓获。经价值认定,陈某某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为2000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拿一水泥袋到方城县四里店镇神林村东沟巴某某的养鸡场,翻墙入院,将20只鸡子盗走后逃离现场。该被盗的20鸡子被其吃掉。
3.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拿一水泥袋再次到方城县四里店镇神林村东沟巴某某的养鸡场,翻墙入院,后巴某某查看,李某某见人来又翻墙出院,被巴某某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盗窃数额和次数均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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