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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户籍住址余干县三塘乡**村***号,现住玉亭镇**花园**街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已婚人士,为了通过微信交友领取红包,朱某某注册了多个微信账号,并将账号设置为女性,在每个账号的朋友圈内上传了不同女子的性感照片,然后使用这些微信账号加入“幸福驿站”微信群(案发时更名为“潜水俱乐部”),寻找一些好色的有钱的中年男性聊天,在交往过程中领取对方的红包或微信转账。

2018年6、7月份,汤某林(男,61岁,已婚)在 “幸福驿站”微信群认识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汤某林经常在群里发红包给大家抢。朱某某见汤某林有钱,便想跟他交往,弄一些钱用。于是朱某某化名“周茜茜”,使用微信号zhud865**(昵称“冷”)和汤某林在微信群里聊天。朱某某谎称未婚,在余干县中英文学校教书,并把电话号码给了汤某林。二人通过电话后互加了微信,并经常通过电话、微信语音或视频等方式聊天。汤某林也为了寻求刺激、发展婚外情而与朱某某交往,不久二人便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以老婆、老公、亲爱的等昵称相称。汤某林还在微信群里发红包(意为“吃喜糖”),公开二人恋情。之后在交往过程中,朱某某编造进修、亲戚或者自己生病等各种理由说缺钱,暗示汤某林或直接叫汤某林给她发红包或微信转账。汤某林出于讨好朱某某,便会给朱某某发红包或微信转账,数额从几十元、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另外,逢年过节时,汤某林为给朱某某留个好印象,也会主动给朱某某发红包或微信转账,数额从几十元、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交往一段时间后,汤某林多次约朱某某见面、开房,均被朱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汤某林不甘心,便和朋友根据朱某某提供的个人信息及位置到余干县三塘乡寻找朱某某未果。于是汤某林质问朱某某欺骗自己,由此双方发生矛盾,朱某某把汤某林的微信拉黑,不想被汤某林纠缠,但汤某林仍到处打听“周茜茜”未果。于是2019年5月5日,汤某林到余干县公安局报案。截至2019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累计收到汤某林的微信红包和转账115笔,共计23017.35元。2020年6月14日,朱某某通过侦查机关退还汤某林2万元。

2018年9、10月份,戴某函(男,35岁,未婚,微信号wxid_324je378ip84**,昵称“若谷弦音”)在微信群“幸福驿站”认识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二人经常在微信群里聊天。之后朱某某虚构不同的身份,先后使用微信zhud865**(昵称“冷”)和zhud665**(昵称“烦”)添加戴某函的微信私聊。聊天过程中,朱某某谎称未婚,是舞者和幼儿园的老师,觉得戴某函人不错,要做戴某函的女朋友;戴某函则告诉朱某某说他是余干县黄金埠人,未婚,在浙江打工。二人聊熟后,朱某某通过微信发文字或色情图片挑逗戴某函,并以自己崴到脚或者母亲生病等理由说缺钱,暗示戴某函发红包或者向戴某函借钱,戴某函就会经常发些小红包给朱某某或微信转账。另外,戴某函在平时或者逢年过节时,也会主动发红包给朱某某示好,以保持暧昧关系。截至2019年5月,朱某某累计收到戴某函微信红包和转账128次,累计3500元左右。2020年3月25日,朱某某通过侦查机关退还戴某函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戴某函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因此,朱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六部手机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余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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