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61230121989********,2019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被害人余某某向顾某某(另案处理)借款20万元,并按时偿还利息。2014年9月,余某某再次从顾某某处借款10万元。2015年初,余某某前往陕西某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时任公司总经理的顾某某商讨还钱事宜,因不能及时还款,顾某某指使祁某某(另案处理)将余某某的福克斯轿车扣在某甲公司长达十余天。余某某将部分欠款给顾某某偿还后,顾某某让余某某将车开走。2015年下半年,余某某因经济紧张未能及时偿还利息,顾某某指使祁某某向余某某索要利息及欠款。2016年5月,余某某前往某甲典当公司**咨询部商谈还款事宜时,陈某某(另案处理)与余某某发生争执,祁某某见此情况不问原因上前就扇了余某某几耳光,并威胁余某某说不还钱就弄死余某某。陈某某在祁某某殴打威胁余某某时,用手按住余某某的右肩膀防止余某某反抗,余某某被殴打后承诺按时偿还利息后,祁某某等人才再未动手。2017年初,顾某某指使贺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继续对余某某进行催收,随后贺某某、朱某某二人多次向余某某讨要欠款。为成功讨要债务,祁某某、贺某某、朱某某一同前往余某某居住的**小区,对余某某进行催收。在余某某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贺某某、朱某某对余某某殴打、威胁,并再次将余某某的车扣走抵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之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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