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现住成都天府新区****,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担任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指示,在明知该公司与崇信县星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由崇信县星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9份,税额共计115149.23元,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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