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55********,汉族,高中文化,2002年至2011年3月任济南市**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书记,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庄**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层**室,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5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以天公(经)诉字[2020]26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1月至2010年1月,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要求,为提高本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经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先后将本社区土地承包或租赁给济南市某某锅炉厂12347平方米以及经天桥区药山工业园招商中心引荐的济南某某有限公司5400平方米、山东某某培训学校132110.2平方米、济南某某培训学校6275平方米,期限均为30年。据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勘测,以上四块土地总面积156132.2平方米,其中耕地2402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132110.2平方米。在此期间担任居委会书记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参与上述事项的商谈、讨论及合同签订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行为,不具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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