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又名曹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住柳林县**小区。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在柳林籍青年车旭平(已起诉)的主动联系下,**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超超的安排,从车旭平手以每克318元单价计7065元总价收购黄金手链一条。当日,曹某甲将该黄金手链交给杨超超,杨通过网络闲鱼平台将该手链以每克331.9元单价卖出,得款7377元,从中获利312元。经查,该黄金手链系柳林镇居民车丽芳于同年12月11日以8840元价格购买,12月16日被车旭平盗窃。另查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购买手链当日的黄金回购价332.61元、销售价333、0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在收购他人黄金手链时,并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价也未明显低于当日黄金市场回购价格,且系受本公司**安排例行商务,故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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