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张某某、佟某某、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组织徐某某、何某某等数十人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景丈子村一农户家内以用扑克牌推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佟某某在赌局现场负责抽头,犯罪嫌疑人景某某为赌局把风放哨,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在逃)在赌局现场用现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以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从中获利。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105670元,经查:2017年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从中抽头渔利一万四千余元。
犯罪嫌疑人景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景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受雇人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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