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易小平,男,1975年**月**日1975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71975******512927197501074431,汉族,初中文化,(补充主体身份)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四川省仪陇县福临乡建华村三组17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易小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补充退查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0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云浮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云浮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云浮市艺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艺博公司”),施工单位是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六建公司”),2016年3月25日,*甲公司艺博公司与*乙公司六建公司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主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支付。2016年3月29日,*乙公司六建公司与易某某易小平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以易某某易小平为承包责任人将该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易某某易小平,*乙公司六建公司收取管理费、管理协调费、税费等费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易某某易小平将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十八个班组进行施工,其中包括杨某班组(18人)负责基础建筑内墙、汪某班组(47人)负责外墙贴砖、唐某班组(7人)负责刮灰油漆、张某班组(12人)负责砼工等。根据易某某易小平与杨某、汪某等班组的分包协议约定,工程款(劳务费)按照施工进度进行支付,并保留10-20%的质量保证金限期支付,例如易某某易小平与杨某分包协议约定全面完成工程,支付80%的工程款;易某某易小平与汪某的分包协议约定支付施工进度80%的工程款。

该工程项目2016年4月开始建设,至2017年12月工程建设完成60%,期间,*甲公司艺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给*乙公司六建公司,*乙公司六建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管理协调费、税费等费用后,以工程款或者劳务费等方式足额支付给易某某易小平。由于建筑材料涨价、工人劳务费涨价、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等原因,导致易某某易小平在建设过程中资不抵债,造成拖欠班组劳务费、拖欠供应商材料费等情况。

2017年12月28日,上述四个班组共84名劳务工人向云浮市**********局(以下简称“云城区**局云城区人社局”)反映被拖欠劳务费共计2469000元(其中杨某班组被拖欠900000元、汪某班组被拖欠1300000元、唐某班组被拖欠110000元、张某班组被拖欠159000元)。2018年2月8日,云城区**局云城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乙公司六建公司与易某某易小平立即足额支付84名工人工资。

云城区**局云城区人社局发出指令书后,在2018年2月16日(农历春节)前,*乙公司六建公司、易某某易小平与杨某、汪某等班组组长在云城区**局云城区人社局和云城派出所的调解下共同协商,杨某、汪某等班组组长同意收取部分工资,并约定春节假期后继续履行分包协议完成工程项目。2018年春节假期后,工人陆续返回工地复工。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乙公司六建公司与易某某易小平向上述四个班组支付劳务费约1650000元。由于*乙公司六建公司与易某某易小平未能及时将1650000元的支付凭证交到云城区**局云城区人社局备案,2018年4月3日,云城区**局云城区人社局将*乙公司六建公司、易某某易小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线索移交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同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底,该项目竣工。

2019年1月28日,易某某易小平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易某某易小平向*乙公司六建公司借款1425000元,并委托*乙公司六建公司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务费,其中支付给杨某勇班组、汪某班组、唐某班组、张某班组共367730元。自此,该项目拖欠所有班组及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易小平云城区**局云城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调查解决问题,在刑事立案前按照双方协商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易小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