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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方海南)(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二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2********,汉族,小学文化,惠来县**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华湖镇东福管区**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9月18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于2008年4月份至2009年9月份任惠来县**负责人。2008年6月3日,方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位于土名“白银湖”的土地12亩(地类为耕地)以每亩价格为4500元、金额共54000元转让给华湖镇东福管区新寨村方某乙 。同月20日,方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27000元的价格将该村位于土名“后湖”的土地约6.75亩(地类为耕地)转让给该村方某丙。方某甲任职期间非法转让土地共计约18.75亩,收取转让土地费用共计81000元。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但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方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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