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号
被不起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年**月**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在不起诉人**经营的***(宠物)店中查获**笼鸟,合计***只,经**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确认,该***只鸟均为野生鸟。
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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