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戴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同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先后四次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号“**特产”店铺门前路过时,将店主杜某某放在店铺门口水池上的已开封使用的鸡精一包、洗洁精三瓶(每次一瓶)盗走。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被杜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戴某某多次盗窃少量生活用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