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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戴某)(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戴**,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东三路派出所,现住石河子市**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3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涉嫌诬告陷害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冬天,郁**被不起诉人戴**帮忙以“徐**、徐**”的名字制作假房产证复印件。被不起诉人戴**通过“小广告”的方式找到制作假证人员,并且向对方提供自己的四份房产证复印件为样本。戴**收到对方邮寄快递包裹后,直接将该快递交由郁新军。

事后郁**指使李**使用该假房产证复印件,与徐**兄弟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并拿着该房产证复印件到公安机关报称徐**兄弟使用虚假房产证骗取150万,公安机关立为诈骗案对徐**上网追逃,致使徐**被刑事拘留44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实施伪造、买卖房产证复印件的行为,该行为既不构成诬告陷害一案的共同犯罪,也未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戴**做作不起诉决定。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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