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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专科毕业,方城县城关镇医院医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清真寺街356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6月7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4日19时许,因蒿某某欠张某5万元钱,被不起诉人张某将蒿某某带到民生信息部,要求蒿某某归还借款。蒿某某联系古庄店一朋友称可以借钱,张某等人驾车带蒿某某到古庄店乡南山一地方,蒿某某的朋友联系不上,蒿某某又联系蒿某甲和张某某等人借钱未果。后张某等人又带蒿某某找李某某亦未果。15日零时许,张某等人将蒿某某留下后自行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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