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莘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范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张某甲和张某乙合伙干从黄山拉石头的工程,张某乙让张某甲联系十辆运输车辆,张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张某乙签订订车合同,张某乙支付张某某一辆车订车预付款一万元。由于工程迟迟未开工,张某乙提出撤资,张某乙给张某甲等人要订车预付款,张某甲等人不予归还,张某乙报警被骗。案发后,张某乙收到张某甲,付某甲、赵某甲等人退回订车预付款,张某乙对其行为的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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