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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026********0494,汉族,大学本科,金融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B幢*单元***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吉颖,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人员麻某某2011年4月14日在庆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庆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5月13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庆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5月23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庆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了甘肃**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了甘肃***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实业有限公司和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均为麻某某,甘肃福升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麻某某妻子陈某某。2014年底,福升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西峰建材市场原京跃华火锅整栋楼,准备装修成为陇东家具钻石店,2015年3月,陇东家具钻石店装修完成,麻某某资金周转困难,遂以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向甘肃银行庆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由陇东建材有限公司担保,因陇东建材有限公司部分股东不同意担保,贷款失败。2015年4月10日,麻某某再次以福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在甘肃银行庆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由麻某某女婿刘某某及其经营的西峰**无限吊顶材料商行、麻某某妻弟陈某甲及其经营的西峰区**吊顶材料经销店、麻某某的熟人贺某某及其经营的甘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保。甘肃银行庆阳分行接到贷款申请后,由庆阳分行西郊支行行长张某甲、庆阳分行业务员张某某、崔某某负责办理该笔贷款。张某甲、张某某、崔某某对**实业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担保人进行了贷前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甘肃银行庆阳分行三农小微部、风险授信部审查后,于2015年4月17日提交庆阳分行贷审会,贷审会同意贷款授信。当日,甘肃银行庆阳分行与**实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8.56%,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当日担保人刘某某及配偶李某、担保人贺某某及配偶樊某、担保人陈某甲在授信业务核保书上签字按指印;刘某某、贺某某、陈某甲分别以公司名义和个人名义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刘某某妻子李某、贺某某妻子樊某在担保函及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上签字按指印。案发后陈某甲妻子张某乙称其不知道担保贷款一事,故其未签字。张某甲、张某某称麻某某告诉他们张某乙在外地暂时无法签字,张某某、崔某某当天向本行监控中心提交甘肃银行放款审查审批表,监控中心业务员张某丙审查时发现张某乙未签字,遂汇报部门负责人康某某,康某某称张某乙在外地,该笔贷款比较急,随后补签,张某丙、康某某在审批表上签字。张某甲和张某某将担保人陈某甲配偶张某乙未签字的情况汇报给分管信贷的副行长权某某后,权某某同意先发放贷款,随后补签。张某甲、权某某分别作为支行负责人和主管行领导在信贷资金出款审批表上签批同意放款。2015年4月20日甘肃银行庆阳分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庆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贷款500万元。**实业公司贷款后于2015年4月至7月向甘肃银行庆阳分行共计归还利息112956.39元,因无力支付,后再未归还贷款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6日共欠本息合计6978213.60元。张某甲、张某某称直到2015年7月,张某甲联系麻某某后,陈某某带张某乙到张某某办公室补签了名字,案发后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贷款资料中《授信业务核保书》、《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中“张某乙”署名均不是张某乙书写。

2016年5月,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将甘肃**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峰区**吊顶材料经销店、西峰区***无限吊顶材料商行、麻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贺某某、樊某、陈某甲、张某乙起诉至法院,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乙本人并未在涉案贷款资料上签字,甘肃银行庆阳分行请求张某乙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017年7月7日,判处:1.被告甘肃**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2.被告甘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峰区**吊顶材料经销店、西峰区***无限吊顶材料商行、麻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贺某某、樊某、陈某甲对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另查明,麻某某2015年4月申请贷款时其本人及关联公司名下有贷款1500万元,有民间借贷3000余万元。贷款资料调查报告中记载担保人刘某某名下有自建别墅1套,价值200余万元,经查该房屋土地证在其父亲刘某甲名下。贷款资料调查报告中记载担保人陈某甲名下有房产4套,其中西安2套、西峰2套,经查陈某甲名下西安无房产,西峰有1套房产,另外在西峰嘉鑫建材城认购商铺一套,缴纳定金20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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