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7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渭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月5日一次重报,4月2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19日二次重报。
2020年1月21日、4月6日延长审理案件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进入工地是由工地内部人员被告人牛*及雷*(在逃)带入的,而且随被不起诉人张*进入的大型吊车设备进入工地时,被告人魏**(工地门卫保安)未有任何阻拦,被不起诉人是在被告人牛*及雷*(在逃)的指挥下在工地拉钢筋的,且拉钢筋时关车灯,对钢筋遮盖等情形,是由于工地工作人员牛*、雷*要求的。
本院认为,张*的上述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主观故意,即不明知所收购的钢筋是被盗窃的赃物,所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案件中被扣押的钢筋已返还给咸阳湖地下车库项目工地。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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