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6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8时许,耀州区**镇**村村民张某甲和邻居马某某因张某甲孙女是否在玩耍时将马某某孙子眼睛戳伤而发生矛盾,矛盾升级后,为此事马某某之前曾多次骂张某甲家人。当天下午因马某某在门口一直骂,白某某给其丈夫张某甲打了电话说马某某又在门口骂,让他回家找马某某的丈夫张某乙把事情一说,让她不敢再骂了。张某甲回来后到马某某家寻找马某某丈夫张某乙,因马某某不让其到家中去,张某甲和马某某发生了撕扯,并抱住张某甲的腿,在撕扯过程中张某甲用手掐马某某的脖子往后将其推开,张某甲指甲将马某某脖子划伤,致马某某倒地后头部碰在客厅门上,背部垫在客厅门口台阶上,因张某乙未在家,马某某倒地受伤无法起来。张某甲呆在现场未离开。张某甲与马某某撕扯期间,张某甲妻子白某某听到张某甲声音后,来到马某某家,见到马某某抱着张某甲的腿,白某某拉张某甲的胳膊没有拉开二人,就去出门叫人帮忙。白某某让开车路过的张某丙给张某乙打电话说了此事,白某某又将张某丁找过来。张某丁来到马某某家中后,见到马某某躺在靠客厅门口的位置骂张某甲,张某甲在一边站着,张某丁要扶马某某起来,马某某称腰痛起不来。张某乙回家后,张某丁就离开马某某家,马某某称腰疼,不让张某乙往起扶。张某乙让张某甲先回家。张某乙就拨打了电话报警。之后马某某被救护车送至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救治,在马某某住院期间,张某甲向公安机关两次缴纳10000元医疗费。马某某经检查确诊为: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骨质疏松症;3、双耳混合性耳聋;4、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第3、4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5、头皮血肿;6、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顶部头皮血肿)、轻伤二级(右侧第3、4肋骨骨折;腰2椎体轻度压缩骨折,腰2椎体骨折应以外力作用为主要因素,自身病变为次要因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属过失致马某某受伤,主观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故意,且双方系亲属、邻里关系,故张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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