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谷县****路67号,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接受张某乙安排,到阳谷县***小区四号楼四单元102室孟某某的房屋居住。2016年2月,该房屋被阳谷县法院以36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何某某,何某某到房屋内查看,发现张某甲居住,要求张某甲将房屋腾出。张某甲认为房主孟某某未全部偿还张某乙的借款,遂拒绝退出该房屋。后何某某与张某乙协商,由张某乙付款36万给何某某,何某某将房子转让给张某乙,张某乙遂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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