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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公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4********,汉族,大专文化,原龙岩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2日退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1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和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简称**村,下同)的“**综合楼”经批准立项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村自用地指标,开始建设该项目。**村委托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林某甲)全权负责该项目。

2010年3月,苏某某(另案处理)接受林某乙(另案处理)的委托将该项目以投标的方式竞得。2010年4月16日,**村委与苏某某签订《合作投资**村商住楼合同书》,合同中确定,双方以合作建房形式进行开发建设,由**村提供土地使用权,苏某某提供建设资金,在项目建成后,**村按其股份比例分得“**村商住楼”地上建筑面积的55.89%即16700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8370平方米),位置为第一、二、三、四层,不足部份由五层及以上补足,以及30个地下车位(每个车位40平方米)的所有权。

2010年9月12日,时任**村书记林某甲私自与苏某某签订《**村商住楼项目公司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项目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后,**村协助苏某某将**村经合社持有项目公司的95%股权变更至苏某某指定的第三人名下。2010年10月22日,***公司成立,股东为**村经合社和苏某某(代持股),该公司实际股东为林某乙和林某丙。2011年8月3日,林某甲私自与苏某某和林某丙签订《龙岩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村同意将持有的***公司82%的股权以及1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苏某某和林某丙。至此,**村经合社不再是***公司股东。

2014年左右,该项目工程即**公馆竣工。2014年7月,***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村交付了**公馆1幢店面21间(101号-121号)、2幢店面13间(101号-113号)、2幢2层至14层、车位30个(地下负2层)等。但***公司未将上述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至**村名下。

2014年10月,***公司向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对已交付给**村的店面、套房、地下车位等办理初始登记、“待售证”,所有权人为***公司。

2014年12月开始,林某乙和张某某分别与**银行新罗支行、**银行龙岩分行、****银行龙岩分行、**银行龙津支行等银行方面进行洽谈、对接。至2015年7月,林某乙、苏某某以上述本属于**村但产权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先后向上述四家银行贷款以及向**借款。

林某乙在取得上述贷款、借款后,除部分用于归还之前***公司的项目贷款外,将其它资金连同***公司售楼资金用于投资****水电有限公司、归还其个人向郑某某的借款等。

后因林某乙、苏某某以及***公司未能归还上述贷款、借款,上述本属于**村但产权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被法院查封。

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不动产价值共计151598105元。

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后认为,作为龙岩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张某某在***公司以**村的房产作抵押在向**银行新罗支行、**银行龙岩分行、****银行龙岩分行等银行申请贷款期间,只是参与了申贷前与银行方面前期洽谈、对接工作,没有参与后期骗取贷款的行为。此外,在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其也未实施使用、支配所获取的贷款资金,且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因此,张某某没有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指控张某某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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