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经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员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生前户籍所在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生前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小区**号楼**室。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2月7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因病于2020年3月21日17时8分死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由敕勒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行业管理委员会发起建立了名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传销组织,并制定了各项传销规则。该组织以投资理财为名,以缴纳49800元作为准入门槛,以“一拖三”拉人头的形式发展下线,并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将组织从上到下分为C3、C2、C1、B、A、发展层6个层级,行管会及上面5层共同瓜分发展层缴纳的传销资金,以发展下线的多少直接作为计算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2016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柳某某、艾某某、王某某(该三人已判决)、张某丙(另案处理)先后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及威海**开发区参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其传销组织中与王某某在同一点位合伙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发展传销层级6层、参与人员213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冻结的涉案款物解除冻结。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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