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加入**公司成为**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其会员信息显示其发展下线会员3层,8人,未发现提现记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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