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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71********,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巷**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大连**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在未审查丛某某高处作业资质,未和丛某某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施工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丛某某从事高处换瓦高处作业,且丛某某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带领不具备高处作业的工人从事高处换瓦高处作业,施工现场没有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当日9时40分,工人张某某在大连市**设备有限公司加工车间更换房顶石棉瓦时不慎从高5米左右的房顶坠落地面,经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4日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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