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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国印)(公开版)_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6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其同胞哥哥张某乙(另案处理)与红升乡张家村大苏子沟**铁矿领导沟通,获得批准后,在该铁矿征占范围内种植人参。后张某甲出国打工。种植人参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张某乙处理。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乙雇佣时某某、孙某某二人在红升乡张家村大苏子沟3林班36、37、65、68、73、98小班林地内,超出铁矿征占地范围开垦林地种植人参。经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乙擅自开垦林地种植人参面积为0.626公顷(合9.39亩)。其中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面积0.5561公顷(合8.3415亩);商品林面积为0.0699公顷(合1.0485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虽然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帮助其管理种植人参,但并不知道张某乙超界限开垦参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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