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解州**路**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津市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河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运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指定河津市公安局管辖闫某某犯罪集团涉嫌犯罪的系列案件,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7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16年7月26日,闫某某(已起诉)利用某村村委会**身份,耍特权,带领赵某某(不起诉,**村委会副**)、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杨某某等人,雇佣钩机,深夜强行拆毁村民违建房屋,群众报警后解州派出所出警制止,并明确告知其不得再自行强拆。2016年9月13日,闫某某对警方告知置若罔闻,召集赵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商定继续进行强拆,当天夜里,闫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再次带人员、设备强拆违建房屋,引发群众赴京上访。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6日,闫某某带领赵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杨某某等人,雇佣钩机,深夜强行拆毁连某某、王某某在某村第一小组耕地上的违建房屋(2012年5月27日被盐湖区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章建筑,2016年6月30日,某村村委会公告),群众报警后解州派出所出警制止,并明确告知其不得再自行强拆。2016年9月13日,闫某某对警方告知置若罔闻,召集赵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通过村委会议再次商定继续进行强拆。当天夜里,闫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再次带人员、设备强拆违建房屋,引发连某某、王某某多次赴京上访。
上述事实有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某村村民关于连某某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反映、解州镇人民政府的修缮合同、票据;连某某、王某某的询问材料;闫某某、赵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该案系违章建筑引发某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矛盾,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积极,处罚执行不到位,从而引发村民多次上访。闫某某、赵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本意为化解村民矛盾,经村委会集体会议讨论决定,而非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再无犯罪事实,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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