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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廉某某盗窃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6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丁某甲、吕某某共谋后,参与并指使唐某某、郭某某开车将承运的浙江自贸区**贸易有限公司的煤炭运输至沁阳丁某乙租赁的煤场里,并指使丁某乙采取掉包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窃煤炭14.4吨,价值5472元。2020年5月21日,丁某甲、吕某某指使被告人唐某某、郭某某、廉某某开车将承运的浙江自贸区**贸易有限公司的煤炭运输至沁阳丁某乙租赁的煤场里,并指使丁某乙采取掉包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窃煤炭14.4吨,价值5472元。其中丁某甲、吕某某、丁某乙盗窃数额为10944元,唐某某、郭某某盗窃数额为3648元。因廉某某涉案数额为1824元,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廉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本院认为,廉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年十月十六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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