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沁县**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镇**村***号,住沁县**镇***小区。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沁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患病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暂缓收押,同年5月8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烂柯山摩崖石刻位于山西省沁县牛寺乡山曲村西北约850米,凿于唐调露元年(679年),在山腰一突出高约3.5米的巨石三面分别凿有石刻、石造像、石窟各一处,有明确题记:“大唐调露元年龙泉村李十经敬造龛像一区……”。2009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正式登记为沁县文物点之一,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2013年8月1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为方便其母亲烧香,携带冲击电钻、汽油发电机、小型切割机,驾车载李某某(已不起诉)去到该石刻处,二人轮流对其中一石造像进行打孔切割,傍晚时仍未切割下来,二人离开。同年8月12日,沁县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鉴定未立案侦查。2019年11月4日,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确定烂柯山摩崖石刻属古文化遗址,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盗掘分子对该石刻多处打孔和切割破坏,给文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不利于文物的可持续性保护。2020年1月10日,沁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同李某某盗掘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未核定为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犯罪发生于2013年8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沁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时已经过五年,且本案不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犯罪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