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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宋某)(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刑不诉〔2021〕3号

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本溪市****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住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石桥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20年8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载乘何某某的白色小型轿车,由本溪市高新区边牛驶往石桥子方向,当行至****附近弯道路段处,因被前车遮挡视线后嘹望不周,突遇相对方向常某某违章驾驶越实线加速超车的出租车时,因近距离紧急躲避该车后,致使车辆失控驶入路左,撞于路边绿化树上,造成乘车人何某某死亡,宋某某受伤,车辆及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何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何某某死亡。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经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辽A****C号东风日产牌白色小型轿车载乘何某某,由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牛驶往石桥子方向,当行至****附近弯道路段处,因被前车遮挡视线,嘹望不周,突遇相对方向常某某违章驾驶辽E****3号红色小型出租车越实线加速超车,因近距离紧急躲避该车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路左,撞于路边绿化树上,造成车内同乘人何某某经本溪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8日死亡,宋某某受伤,车辆及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何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案件来源、关于对何某某及其家属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常某某、林某某、郭某某、于某某、边某某、何某乙、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尸表)字(2020)**号检验文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20)痕(交)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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