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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孙某甲)(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某某,现住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雇佣王某用挖掘机在其位于闻某某**镇**村的宅院内挖了一个带坡土坑,用于建设地下粮库。后孙某甲将该粮库的建设施工工程承包给赵某甲。同年9月6日,赵某甲明知其没有任何施工资质,且坑内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晁某、段某、关某、赵某乙四人在土坑中挖土修整坑壁。12时许,坑中东南角一处塌方,将晁某、段某、关某、赵某乙四人掩埋,晁某死亡,段某、关某、赵某乙被及时救出。经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晁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塌方后被土掩埋致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孙某甲将粮仓的施工工程承包给赵某甲,其对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故孙某甲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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