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中共党员,****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54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4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其丈夫叶某某进行赌博,仍提供本名工商银行账号给叶用于赌博收支赌资共计475546.69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本案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退回安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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