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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中路**小区******单元** 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盘龙路******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云A*****号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沪昆高速K222 4+100+M曲靖收费站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30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2月17日因意外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法应当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不起诉(绝对)。

2020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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