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4221987********,大专,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明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文燕,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9时许,宁津县公安局柴胡店派出所民警傅某某、荣某某配合宁津县柴胡店镇政府执法大队到其辖区小寇村依法检查无牌无证加油站整改情况时,因孙某某的丈夫徐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在民警将徐某某依法带离现场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打了民警傅某某的肩膀一巴掌。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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