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曾因猥亵儿童罪2012年10月19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12月28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03年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分别在十家堡镇王相村二社屯南山果园房屋南侧、果园房屋西南侧和果园房屋的西侧山上集体林地内开垦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种植农作物毁坏并占用三块林地面积共计50864平方米(折合76. 296亩)。其中占用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51小班面积为49944平方米(折合74.916亩)权属为集体,地类为其他宜林地;占用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84小班面积为916平方米(折合1.374亩)权属为集体,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占用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85小班面积为4平方米(折合0.006亩)权属为国有,林种为水土保持林。
梨树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中非法占用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51小班面积为80302平方米。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查明,公安机关此次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占用的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51小班面积为49944平方米与梨树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占用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51小班面积为80302平方米系同一地块。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84小班面积为916平方米(折合1.374亩)、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85小班面积为4平方米(折合0.006亩)为新占用地块。此次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移送审查起诉,系依据2017年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没有对该涉案林地进行还林,仍继续使用农用机械对林地进行破坏、耕种,并有喷洒除草剂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2017年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未对该涉案林地进行还林,仍继续对林地进行耕种,该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不能重复评价和认定。此次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新占用的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84小班面积为916平方米(折合1.374亩)、十家堡王相村(14)林班385小班面积为4平方米(折合0.006亩)也未达到立案标准。故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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