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3219******,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大道**号,现住址:英吉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无。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英吉沙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4日再报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英吉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孙**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另案处理)在英吉沙县**(**)“**”迪吧二楼与麦**和马**等人(以上两人另案处理)同伙开设的赌场里,与王**(另案处理)一起从事看监控并监督抽头人员等非法行为,并非法获利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
经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虽然去过被告人赵**(另案处理)在英吉沙县**(**)“**”迪吧二楼开设的赌场,但是被不起诉人在该赌场没有任何作用,当时因被不起诉人孙**与被告人赵**有夫妻关系,被不起诉人孙**为了找赵**到赌场的,到赌场时没有管赌场的事,并没有具体负责赌场的管理、看监控或者监督场地抽头人员,没有分红,没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冬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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