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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镇**号,现住绥德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德县公安局决定,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27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新日牌电动三轮车沿绥德县观云阁步行街由北向南行驶,21时许行驶至步行街南头一施工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后孙某某弃车逃逸,被王某某(刘某某之舅)追回。本次事故致刘某某、孙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58mg/100ml。经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事故致刘某某轻伤二级。孙某某驾驶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属于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故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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