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或2010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捡拾朋友李某某的B2驾驶证一本(驾驶证号xxxx,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12日)后隐匿。2019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购买二手轿车一辆,因无相应车型驾驶证,遂通过更换驾驶证照片的方式变造上述李某某的驾驶证。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蒙阴县垛庄镇垛庄商业街中段被垛庄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向民警出示变造的驾驶证被识破。
本院认为,姜某某所变造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变造驾驶证移交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依法处理。
二○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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