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92年**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州市南沙区**大道**花园**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26至2020年5月10日,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甲之子)在经营**投资公司过程中资金困难,分别向嫌疑人肖某某、唐某乙及其他债主不断高息借款,债台逐渐高筑。自2015年起,陆续有债主起诉陈某乙、陈某甲以及**投资公司,陈某乙、陈某甲等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再向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肖某某与陈某乙等人协商后决定以肖某某名下**公司虚假出资4500万的形式占有**投资公司90%股份,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在完成虚假注资、股东信息虚假登记后,肖某某安排嫌疑人唐某甲(肖某某的司机)担任**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双方约定,以**公司的名义申请2.8亿贷款,到款后优先偿还肖某某的借款本息,肖某某收取贷款金额8%的手续费。在向清远农商银行贷款时发现,**投资公司尚欠连州农村信用社3200万贷款未归还,在肖某某及其名下的公司为该笔贷款作出担保后,清远农商银行许可**公司向其申请贷款,但因为客观原因,未能成功。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乙一方认为贷款申请没有成功,肖某某一方应当将90%股权归还,肖某某一方认为陈某乙等人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拒绝将股份变更原状,并着手接管**投资公司名下的**医院和**养老院,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截止2016年11月15日,肖某某、陈某乙和陈某甲双方确认借款金额本息合计为1.1363亿元。
日期显示为2016年12月13日的《确认协议》显示,陈某乙一方向肖某某的借款金额为2.0363亿。关于该《确认协议》,肖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均证实,在陈某乙、陈某甲签名时金额栏空白,2.0363亿的金额系肖某某手写上去的。陈某乙、陈某甲认为该金额中超出1.1363亿之外的0.9亿系肖某某虚构,属于诈骗。肖某某辩解,除了借款本息1.1363亿之外的金额包含了虚假增资扩股的4500万、替**投资公司向连州农村信用社担保的3200万、以及2.8亿贷款8%的手续费2000多万,总计为0.9亿多。
本院认为,唐某甲应肖某某的安排,担任**投资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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