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邹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伙同“宜春佬”(侦查机关经侦查认定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窜至攸县**街道******4栋4M04号李某某家,三人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李某某家房门,邹某某进入屋内,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一部金色的红米4手机(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600元)。
正在屋内睡觉的李某某感到有人影晃动,随后听到关门声,李某某起身查看,发现邹某某、王某某等三人正在下楼,李某某一路跟踪三人,发现三人来到隔壁5栋5A03号颜某某家盗窃。三人仍然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颜某某家房门,邹某某进入屋内,在客厅鞋柜黑色手提包内盗得现金292元。
李某某返回家中准备报警,发现自己的金色的红米4手机被盗,便来到颜某某家,告知其家中进了贼,两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同李某某对周边进行查看,发现邹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离现场不远,民警将邹某某当场抓获,王某某和“宜春佬”逃脱。
2018年9月19日17时许,民警在江西省安福县**乡**村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景福阳光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周某某到案后否认参与上述犯罪。
经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7月至8月在浙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务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实施本案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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