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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吴艳霞)(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社区盛**小区**号楼**室,瓜州县**汽贸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612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6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被害人樊某某系恋人关系。2020443时许,被害人樊某某醉酒后到瓜州县****小区**号楼**室吴某某家中,吴某某劝其回家时双方发生争持,樊某某撕扯住吴某某的头发,对吴某某拳打脚踢,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吴某某随手拿起旁边茶几上的水果刀进行防卫时,致使樊某某左足、右手手腕、左手受伤。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樊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伤情进行,经鉴定樊某某的伤情:左足第4趾长伸、屈肌腱断裂;左足第4短伸、屈肌腱断裂;右前臂切割伤;左手食指切割伤并食指伸肌腱断裂为轻微伤;左足第4跖骨完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并委托被害人母亲及时报警。

本院认为,因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处于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状态之下,出于防止自身人身安全继续遭受威胁与侵害、制止不法侵害人樊某某继续侵害自身人身安全的目的,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进行正当防卫。在暂时获得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将被害人樊某某送去医院救治并委托他人报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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