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社区盛**小区**号楼**室,系瓜州县**汽贸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被害人樊某某系恋人关系。2020年4月4日3时许,被害人樊某某醉酒后到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室吴某某家中,吴某某劝其回家时双方发生争持,樊某某撕扯住吴某某的头发,对吴某某拳打脚踢,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吴某某随手拿起旁边茶几上的水果刀进行防卫时,致使樊某某左足、右手手腕、左手受伤。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樊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伤情进行,经鉴定樊某某的伤情:左足第4趾长伸、屈肌腱断裂;左足第4短伸、屈肌腱断裂;右前臂切割伤;左手食指切割伤并食指伸肌腱断裂为轻微伤;左足第4跖骨完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并委托被害人母亲及时报警。
本院认为,因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处于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状态之下,出于防止自身人身安全继续遭受威胁与侵害、制止不法侵害人樊某某继续侵害自身人身安全的目的,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进行正当防卫。在暂时获得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将被害人樊某某送去医院救治并委托他人报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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