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2419,汉族,专科文化,系铁岭**有限公司**,住抚顺市顺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与兰某某在抚顺市顺城区**饭店共同喝酒后,由兰某某驾驶吴某某的辽M*****号小型越野客车,吴某某坐在车内副驾驶座位,由西向东行驶至顺城区**路被执勤的民警拦住,对驾驶员兰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血中乙醇成分9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兰某某饮酒的情况下,默许其驾驶自己的车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没有指使、强迫兰某某开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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