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212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县**街道**村**号。2018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年初的一天,将自己身份证借给其同学马某某(另案处理)及马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注册公司,吴某某使用该身份证注册了**有限公司,**公司**,但吴某某、马某某并未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进行诈骗活动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借身份证给他人注册公司使用,并不知道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实施诈骗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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