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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和田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4********694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泽普县奎巴格镇建材厂**号,现住第十四师皮山农场7号小区9号楼3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吴**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重新对吴**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9时30分许,皮山农场开元建筑公司北京扶贫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张**违规操作,在未关闭总电源的情形下进入搅拌机托泵内进行清洗,搅拌机托泵突然启动,导致工作人员张**死亡。

造成张**死亡的原因除张**和吴**长期违反搅拌托泵安全操作规定,事故时吴**没有关闭搅拌托泵总电源外,经调查现场搅拌机不会自行启动,现场除吴**以外不可能有其他人触动搅拌机启动按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吴**以前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不规范的危险行为,但其并未受过专业的操作培训,仅仅是在张**的指挥下从事辅助性的工作,真正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为张**,吴**仅起到协助作用,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因此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身份条件,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起诉。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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