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盈江县**镇**村委会永胜路项棒营巷*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盈江县公安局平原边境派出所民警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卧室床边的椅子上一透明塑料袋内查获疑似导火索一捆,经测量,有246.9米,疑似导火索一根,经测量,有3.15米。本案共计查获疑似导火索250.05米。2019年6月21日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导火索报告显示:该案查获的疑似导火索是导火索。
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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