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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社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至2019年6月9日,刘某某在位于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旁的家中,收取每人10元的茶水费为条件让赌博人员利用家内4台麻将机进行赌博,2019年6月9日下午被社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期间刘某某非法获利总计8000余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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