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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故意伤害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11月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华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重报;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华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重报。本院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何*、吴*与赵*发生纠纷,事后何*为报复赵*找廖**帮忙,2010年12月22日晚,何*与廖**、聂**等人到华坪县荣将**KTV找赵波报复,与在KTV等赵*的妹妹赵**发生扭打,赵*到场后与对方发生冲突。廖**打电话向郭**求助。2010年12月23日凌晨,郭**(另案处理)纠集殷**、被不起诉人刘*等人赶到现场,郭**等人随意殴打在场的赵*及围观群众,赵*在逃跑中被刘*持刀捅伤。郭**当晚即租车带刘*、殷**潜逃至永胜、丽江等地,并提供了用于逃匿的租车及住宿、生活等费用。后刘*接到华坪县公安局荣将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即回荣将派出所投案。赵*左肺受伤到四川省攀枝花市医院治疗,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的伤情为轻伤。后被害人赵*将刘*起诉至华坪县人民法院,华坪县人民法院以(2011)华刑处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结案:(一)被告人刘*赔偿赵*人民币四万元;(二)、自述人赵*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刘*刑事责任。

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经华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投案。

本院认为,华坪县公安局于2011年7月15日告知赵*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赵*将刘*起诉至华坪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赵*放弃追究刘*的刑事责任,由刘*赔偿赵波人民币四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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