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1992年11月18日因抢劫被宣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吕涛,云南铭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8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宣威市**街道**路小区家中喝酒时,因其听到小区内何某某的车辆(云******)按喇叭,其感觉烦躁,遂从家中找出一把扳手,将何某某的车辆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砸碎。经认定,被损坏车辆车玻璃价值5170元,经鉴定:刘某某患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经鉴定刘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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